第二十二條
工會法律援助工作經費主要用于工會法律援助機構的辦公、辦案經費。縣級以上地方工會應當將工會法律援助工作經費列入本級工會經費預算,并依據國家和工會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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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對困難職工的法律援助補助資金,從工會困難職工幫扶中心專項資金中列支,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守《困難職工幫扶中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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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工會法律援助工作經費、對困難職工法律援助的補助資金,接受上級和本級工會財務、經審、法律、保障部門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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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規定。 鐵路、金融、民航、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會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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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全國總工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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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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