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
公司制企業應當依法建立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制度,支持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職工代表作為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參與公司決策、管理和監督,代表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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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公司應當依法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具體比例和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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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候選人由公司工會根據自薦、推薦情況,在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提名,經職工代表大會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方可當選,并報上一級工會組織備案。 工會主席、副主席應當作為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候選人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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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監事不得兼任職工董事;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董事不得兼任職工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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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任期與公司其他董事、監事的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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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不履行職責或者有嚴重過錯的,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職工代表聯名提議,職工代表大會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可以罷免。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出現空缺時,由公司工會依照本規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替補人選,提請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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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職工董事依法行使下列權利: (一)參加董事會會議,行使董事的發言權和表決權; (二)就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提請召開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合理要求,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三)列席與其職責相關的公司行政辦公會議和有關生產經營工作的重要會議; (四)要求公司工會、公司有關部門和機構通報有關情況并提供相關資料; (五)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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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職工監事依法行使下列權利: (一)參加監事會會議,行使監事的發言權和表決權; (二)就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提議召開監事會會議; (三)監督公司的財務情況和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監督檢查公司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規、公司規章制度貫徹執行情況;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 (四)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列席與其職責相關的公司行政辦公會議和有關生產經營工作的重要會議; (五)要求公司工會、公司有關部門和機構通報有關情況并提供相關資料; (六)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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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公司章程及各項規章制度,保守公司秘密,認真履行職責; (二)定期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在董事會、監事會上真實、準確、全面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三)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述職和報告工作,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有關決議,在董事會、監事會會議上,對職工代表大會作出決議的事項,應當按照職工代表大會的相關決議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 (四)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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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公司應當保障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開展工作,為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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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在任職期間,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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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與公司的其他董事、監事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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