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陜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為加強和規范勞動能力鑒定管理工作,切實保障和維護用人單位及職工的合法權益,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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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勞動能力鑒定,是指由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組織醫學專家,依據國家有關標準,對勞動者傷、病情況和供養直系親屬喪失勞動能力情況,進行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鑒定并作出技術性結論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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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的職工或雇工(以下稱職工)以及不屬于財政撥款支持范圍或沒以經常性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的勞動能力鑒定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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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勞動能力鑒定依據標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16180-2006)(2006年11月2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2007年5月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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