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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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執行統一的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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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的編制、基金的籌集和醫療費的結算給付、基金的會計核算以及基金結余額的存期安排等工作。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并接受勞動保障、財政、審計等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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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審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財政部門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核算工作,加強基金收入戶和支出戶管理,審定基金預決算,審核批復經辦機構基金用款計劃,按經辦機構提出的意見及時將結余基金轉為定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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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應當定期報告同級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并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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