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的企業(含職介或人才中心),應按照有關規定,對移交的退休人員人事檔案與相關材料進行整理,列出清單并裝訂成冊;持《北京市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檔案移交名冊表》,在辦理轉移社會保險關系手續時,將其檔案轉移至退休人員戶口所在地區縣社會化管理服務機構。 企業不存在的,由退休人員本人持市社保中心社會保險關系轉移通知單,到區(縣)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后到區(縣)社會化管理服務機構簽訂《北京市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交接書》(附件2),辦理移交退休人員的人事檔案與相關材料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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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區(縣)社會化管理服務機構,對戶口在本區(縣)的退休人員的人事檔案與相關材料,分別轉移到其戶口所在地街道(鄉鎮)社保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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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已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的企業退休人員因戶口所在地發生變更,需要辦理檔案轉移手續時,須首先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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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退休人員持區(縣)社保經辦機構開具的社會保險轉移手續,到區(縣)社會化管理服務機構辦理檔案轉移,由轉出地的區(縣)社會化管理服務機構填寫《北京市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檔案移交名冊表》,在市集中交換時移交轉入地區(縣)社會化管理服務機構;轉入地區(縣)社會化服務管理機構接收后,向轉入地街道(鄉鎮)社保所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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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已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的企業退休人員其戶口在本區內變更的,檔案由轉出地街道(鄉鎮)社保所出具同意轉移證明,報區(縣)社會化管理服務機構,再由區(縣)社會化管理服務機構向轉入地街道(鄉鎮)社保所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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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已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的企業退休人員戶口遷移到外省市的,檔案由退休人員遷出地的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鄉鎮)社保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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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街道(鄉鎮)社保所管理的失業人員,在辦理退休審批手續后,檔案由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鄉鎮)社保所繼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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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企業移交前死亡的退休人員,其檔案由企業保管;注銷企業退休人員,在移交前死亡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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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轉遞檔案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檔案由專人送取,不準郵寄或交本人自帶; (二)轉出檔案,必須按統一規定的《企業退休人員檔案轉移通知書》(附件3)的項目登記,密封包裝后封口蓋公章; (三)應轉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轉出; (四)接收單位收到檔案經核對無誤后,應在回執上簽名蓋章,并將回執立即退回。逾期一個月,轉出單位未收到回執應及時催問,以防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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