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簽證的入境次數,是指持證人在簽證入境有效期內可以入境的次數。 (二)簽證的入境有效期,是指持證人所持簽證入境的有效時間范圍。非經簽發機關注明,簽證自簽發之日起生效,于有效期滿當日北京時間24時失效。 (三)簽證的停留期限,是指持證人每次入境后被準許停留的時限,自入境次日開始計算。 (四)短期,是指在中國境內停留不超過180日(含180日)。 (五)長期、常駐,是指在中國境內居留超過180日。 本條例規定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審批期限和受理回執有效期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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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經外交部批準,駐外簽證機關可以委托當地有關機構承辦外國人簽證申請的接件、錄入、咨詢等服務性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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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簽證的式樣由外交部會同公安部規定。停留居留證件的式樣由公安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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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1986年12月3日國務院批準,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公布,1994年7月13日、2010年4月24日國務院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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