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省、省轄市兩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職責是: (一)負責管轄區域內的勞動能力鑒定事務; (二)負責工傷停工留薪期延長的確認; (三)負責工傷職工配備輔助器具的確認; (四)負責勞動能力鑒定專家的聘任和管理工作; (五)組織和監督勞動能力鑒定專家、勞動能力鑒定醫院開展工作; (六)其他有關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勞動能力鑒定的日常工作。 |
第二十二條 省、省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縣(市、區)、鄉鎮設立派出部門或者委托有關部門受理當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
第二十三條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或停工留薪期內傷情相對穩定,需進行鑒定的,由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或直系親屬)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填寫《勞動能力鑒定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傷認定通知書》; (二)工傷職工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和近期照片; (三)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病歷(復印件)等診療資料; (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材料。 供養親屬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需提供與工傷職工關系的證明。 |
第二十四條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所需費用及標準,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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