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規范勞動保障行政執法行為,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其管轄范圍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以及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實施勞動保障監察,適用本條例。
|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勞動保障監察,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理的行政執法行為。
|
第四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勞動保障監察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
第五條
各級工會組織應當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財政、經貿、公安、監察、審計、婦聯、共青團等有關部門和組織應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