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障城鎮居民基本醫療,建立覆蓋各類城鎮居民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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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行政區域內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的下列城鎮居民: (一)中等以下學校的在校學生、托幼機構的在冊兒童和其他具有本市城鎮戶籍未滿18周歲的少年兒童(以下簡稱少年兒童); (二)駐青高校以及高等職業技術學校的全日制在校學生(以下簡稱大學生); (三)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完全喪失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重癥殘疾人員(以下簡稱重度殘疾人員); (四)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男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的居民(以下簡稱老年居民); (五)具有本市城鎮戶籍未參保的其他非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城鎮非從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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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堅持以下原則: (一)醫療保障水平與本市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適應,重點保障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不建立個人賬戶。逐步試行門診醫療費用統籌的保障方式; (二)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籌集和使用。醫療保險費在個人和家庭負擔的基礎上,財政給予適當補助,接受社會捐助; (三)人群醫療保障制度之間基本政策平衡銜接; (四)保險、醫療衛生、醫藥流通三項制度改革協同推進、配套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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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行政管理工作。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征收、支付和管理工作。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在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督管理下做好保險費的收繳工作。 財政、衛生、物價、審計、教育、民政、人口計生、食品藥品監督、工會、殘聯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工作。 各區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內城鎮居民參保的組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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