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的侵權制品包括侵權復制品和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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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統計法規建立著作權行政處罰統計制度,每年向上一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提交著作權行政處罰統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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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復議決定執行完畢后,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案件材料立卷歸檔。 立卷歸檔的材料主要包括:行政處罰決定書、立案審批表、案件調查報告、復核報告、復議決定書、聽證筆錄、聽證報告、證據材料、財物處理單據以及其他有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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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涉及的有關法律文書,應當參照國家版權局確定的有關文書格式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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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9年6月15日起施行。國家版權局2003年9月1日發布的《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發布的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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