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外國人入境,應當向中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申請辦理簽證。在特定情況下,依照國務院規定,外國人也可以向中國政府主管機關指定口岸的簽證機關申請辦理簽證。 同中國政府訂有簽證協議的國家的人員入境,按照協議執行。 外國對中國公民入境、過境有專門規定的,中國政府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采取相應措施。 持聯程客票搭乘國際航班直接過境,在中國停留不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出機場的外國人,免辦簽證。要求臨時離開機場的,需經邊防檢查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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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外國人申請各項簽證,應當提供有效護照,必要時提供有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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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應聘或者受雇來中國工作的外國人,申請簽證時,應當持有應聘或者受雇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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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來中國定居的外國人,申請簽證時,應當持有定居身份確認表。定居身份確認表,由申請人向申請定居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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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中國政府主管機關根據外國人申請入境的事由,發給相應的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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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從事國際航行的航空器或者船舶抵達中國口岸時,機長、船長或者代理人必須向邊防檢查機關提交旅客名單;外國的飛機、船舶還必須提供機組、船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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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被認為入境后可能危害中國的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的外國人,不準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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