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旅游客運車、三類以上班線客車、危險品運輸車和校車的所有人應當給車輛安裝和使用符合標準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并接入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的監控平臺和所屬單位的公共監管與服務平臺。臥鋪客車還應當同時安裝車載視頻監控裝置。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調取使用監控平臺和監管平臺的行駛記錄信息,行駛記錄信息可以作為處理交通違法行為的證據材料。 營業性道路客運車輛以及核定載人數9人以上非營業性道路客運車輛,應當在車身明顯位置漆噴核定載人數和嚴禁超員的字樣。鼓勵核定載人數9人以上非營業性道路客運車輛投保司乘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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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營業性道路客運車輛的駕駛人,除應當持有合法、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外,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連續3年內每年沒有違法12分記錄或者被暫扣機動車駕駛證3個月以上的情形,以及沒有發生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 (二)不得有吸毒和酗酒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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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從事客運的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立交通安全機構,落實安全生產行業標準,建立、健全客運交通安全規章制度,對本企業車輛及進入客運站、場的營運客運車輛實施安全管理; (二)落實從業人員崗位的客運交通安全責任; (三)落實客運車輛的日常檢驗、維護和檢測; (四)建立和完善客運車輛駕駛人的交通違法、事故和不良嗜好檔案記錄,落實客運車輛駕駛人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五)排查和整改本企業存在的客運交通安全隱患; (六)落實客運交通安全經費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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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城市公共汽車和城市出租車的道路交通安全,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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