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經濟結構多元發展的新形勢,保障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權利,調動職工積極性、創造性,協調企業勞動關系,促進企業改革發展,維護社會穩定,依照《憲法》和《勞動法》、《工會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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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職工民主管理是指企業職工依據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以及廠務公開、集體協商等形式參與企業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行為。 企業應當依法建立職工民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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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職工依法享有對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狀況的知情、建議權;對涉及自身利益和企業勞動關系重要事項的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權;對企業貫徹實施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履行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情況的檢查、監督權;對企業管理工作和管理人員的評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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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職工民主管理的宗旨是:促進企業科學決策,加強全員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推動企業貫徹落實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協調企業勞動關系;推進基層民主建設,調動職工積極性、創造性,共謀企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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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意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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