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繳費標準和辦法。參加城鎮居民住院醫療保險的人員在辦理申報、登記、繳費之日起,按每人每年240元的標準一次性繳納居民住院醫療保險費。城鎮低保家庭的居民住院醫療保險費的繳納標準為每人每年240元的75%即180元一次性繳納。今后隨著城鎮居民住院醫療保險運行及基金運營情況適當調整繳費標準。參加城鎮居民住院醫療保險時,必須按《通化市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暫行辦法》(詳見通市政辦發[2002]3號)的規定參加大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每人每年繳費80元,繳納城鎮居民住院醫療保險費的同時繳納大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費。今后如有調整按新規定執行。
|
第九條
城鎮居民住院醫療保險的繳費標準需要調整時,由市醫療保險經辦中心提出具體方案,經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
|
第十條
住院醫療保險費的征繳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直接向參保人員征繳,參保人員在規定時間內應主動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城鎮居民住院醫療保險費。
|
第十一條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征繳的城鎮居民住院醫療保險費,單獨立帳,獨立運行,納入財政專戶統一管理,專款專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
第十二條
城鎮居民住院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執行國家和省制定的社會保險預算制度、財會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
第十三條
參加城鎮居民住院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必須按本辦法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城鎮居民住院醫療保險費,逾期不繳或欠繳者暫停其住院醫療保險待遇,并從欠繳之日起加收2‰的滯納金。3個月之內接續住院醫療保險關系并繳費的醫療保險待遇不設等待期。超過3個月接續住院醫療保險關系的按重新參保執行,設立醫療保險住院待遇等待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