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城鎮居民住院基本醫療保險的基金籌集。 (一))人繳費。 (二)財政補助。 (三)基金的利息增值收入。 (四)社會捐贈。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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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范圍。 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政策覆蓋范圍的中小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以及沒有參加新型農村牧區合作醫療制度的農牧民工家庭中,長期隨父母在城市居住的農牧民工子女,都可自愿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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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籌資標準。 (一)參保居民每人每年籌資190元。其中:財政補助40元(自治區財政人均補助20元,市財政人均補助10元,旗市區財政人均補助10元);個人繳納150元。 (二)參保居民中的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老年人,每人每年籌資190元。其中:財政補助100元(自治區財政人均補助50元,市財政人均補助25元,旗市區財政人均補助25元);個人繳納90元。 (三)參保居民中的未成年人每人每年籌資1 10元。其中:財政補助40元(自治區財政人均補助20元,市財政人均補助10元,旗市區財政人均補助10元);個人繳納70元。 (四)參保居民中屬于低保對象的或重度殘疾的學生和兒童每人每年籌資110元。其中:財政補助50元(自治區財政人均補助25元,市財政人均補助13元,旗市區財政人均補助12元);個人繳納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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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年度繳費。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對職工家屬參保繳費給予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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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低收入家庭是指:城鎮居民家庭人均收入高于當地低保標準,低于當地低保標準兩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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