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勞動保障監察的內容: (一)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二)招收、聘用職工的情況; (三)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情況; (四)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情況; (五)職工工資支付和最低工資保障情況; (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發放情況; (七)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以及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情況; (八)職工福利待遇情況; (九)女職工、未成年工和殘疾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情況; (十)職業技能培訓、技能鑒定和職業資格證書實行情況; (十一)遵守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規定的情況;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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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勞動保障監察采取日常檢查、專項檢查、舉報專查和年度檢查等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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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監察時,可以向用人單位發出勞動保障監察詢問通知書,用人單位必須按通知要求回答有關提問,提供真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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