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
形碼無職業介紹許可證從事職業介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可并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以30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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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職業介紹機構有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的的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 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3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職業介紹許可證。 職業介紹機構違法反第二十六條第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以1500元至3000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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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職業介紹機構未懸掛職業介紹許可證、標明服務內容、公示從業人員工號、照片,公布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投訴舉報電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下的,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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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職業介紹機構未明示項目及收費標準、公布價格監督電話或者增加收費項目、超過規定標準收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價部門依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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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職業介紹機構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方式從事職業介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5000元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職業介紹許可證,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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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一)提供虛假招聘信息; (二)招用無合法證件人員的; (三)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用的; (四)向被錄用人員收取保證金、抵押金等; (五)扣押被錄用人員身份證等證件的。 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責令改正,并按每招用一名未成人處以3000元至5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北京時間吊銷其營業執照。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辦理用工備案、就業登記的,責令限期補辦;拒不補辦的,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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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個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補訂的勞動合同生效時間從錄用之日起計算;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右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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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違法刊發、播放招用人員廣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依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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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用人單位和職業介紹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弄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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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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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及其工作為員在勞動力市場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弄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發放就業證、卡的; (二)無正當理由對應許可、批準的事項不予批準 ,逾期不作答復,也不說明理由的; (三)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不查處或者不及時查處的; (四)未履行應盡的監督管理職現的; (五)其他違法行使職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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