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居民保障體系,化解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意外傷害醫療賠付風險,特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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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意外傷害綜合保險,是指黃石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就城鎮參保居民(以下簡稱參保居民)的意外傷害及意外傷害醫療,單獨向商業保險公司投保,其發生的意外傷害醫療費用及參保居民意外傷害死亡或殘疾保險金,由商業保險公司負責賠付的意外傷害綜合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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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意外傷害是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參保居民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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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辦法保險范圍是指城鎮居民遭受意外傷害導致的意外傷害醫療費用及意外傷害死亡或殘疾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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