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做好轄區內失業人員的登記工作,定期進行跟蹤調查,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就業意愿、培訓意向、就業狀況、技能水平等情況,準確、及時上報各類統計報表。對農村戶籍登記失業人員和非本市戶籍登記失業人員,暫不納入現行的城鎮登記失業率計算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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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失業人員靈活就業、申辦個體私營企業,或到不具備檔案保管條件的用人單位就業的,須由本人或用人單位委托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保管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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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建立職工檔案館,實行專人專庫管理,落實安全保障措施,確保檔案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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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受表彰或因違法被處罰、判刑、勞動教養的,獎懲機關形成的檔案材料應轉交其檔案管理機構,及時將有關資料歸入個人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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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有關職能部門需查閱失業人員檔案的,應持單位介紹信及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查閱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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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失業人員子女或親屬因入黨、入伍等原因需政審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依據檔案內容提供政審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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