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應根據下列規則審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作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以及適用法律規范是否正確: 1、對新法施行前發生的勞動違法行為,在新法施行后作出處罰等勞動監察行政行為的,在適用實體法律時應遵循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對發生在新法施行之前、持續到新法施行之后的勞動違法行為作出處罰等行政行為的,在適用實體法律時應遵循從新的原則。 2、對《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后作出的工傷認定行政行為,其法律適用應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 3、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新法實施后作出勞動保障監察、工傷認定等行政行為的,應遵循程序從新的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