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廠務公開制度,向職工公開下列事項,接受職工的民主監督: (一)除商業秘密外的企業發展規劃和生產經營狀況; (二)有關職工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情況; (三)企業章程和制度; (四)簽訂、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情況; (五)職工獎懲情況; (六)經企業與工會協商確定的其他事項。 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及其控股企業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公開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應當公開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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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廠務公開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二)設立固定的廠務公開欄公布; (三)通過企業情況發布會、企業內部媒體公布; (四)便于職工知曉的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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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建立廠務公開責任制,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廠務公開的主要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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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企業工會組織職工和職工代表對企業公開的事項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并及時反饋廠務公開主要責任人。 廠務公開主要責任人對企業工會的意見和建議,應當在三十日內給予答復或者說明,對需要整改的事項應當采取措施及時整改,并接受職工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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