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我區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根據我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維持農村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實際制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首次確定我區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于800元。 隨著我區經濟增長、生活必需品價格變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自治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及時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提出調整我區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方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居民家庭,不得申請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實際生活水平高于當地保障標準的; (二)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有能力履行贍養、扶養、撫養義務,但不履行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的; (三)具備正常勞動能力或者勞動條件,但不從事生產的。
|
第七條
享受農村低保待遇家庭(以下簡稱低保家庭)的收入計算方法為:家庭總收入扣除費用支出后,再除以家庭常住人口數。 家庭總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全部收入的總和,包括工資性收入、家庭生產經營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但下列收入不計入家庭總收入: (一)“三老人員”(老黨員、老干部、老勞模)的生活補貼、老年人健康補貼; (二)優撫對象的撫恤金、優待金、傷殘撫恤金、退伍費; (三)在校學生的教育救助資金、獎學金、助學金; (四)農村醫療救助資金。 費用支出,是指家庭經營生產費用支出、稅費支出、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之和。
|
第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低保家庭中的不同成員實施分類保障。 分類保障對象分為重點保障對象、特殊保障對象、一般保障對象三類。 重點保障對象,是指低保家庭中因長期患疾病喪失勞動能力的農村居民,喪失勞動能力的老年人和殘疾人,其保障標準為每人每年420元; 特殊保障對象,是指低保家庭中喪失部分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其保障標準為每人每年240元;一般保障對象,是指低保家庭中的其他成員,其保障標準為每人每年144元。 隨著我區的經濟增長、物價指數變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自治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及時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提出調整各類保障對象保障標準的方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
第九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主要以貨幣形式按季度發放,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通過協議委托當地金融、郵政機構發放,保障對象憑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到指定地方領取。對行動不便的保障對象,由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指定專人發放。 對不會安排生活的保障對象,可以每月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委托鄉(鎮)人民政府給付實物。
|
第十條
保障對象除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外,還可以享受住房、醫療、司法、教育等其他專項救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