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單位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擅自設置檔案館的; (二)未按規定辦理檔案登記的; (三)重點建設項目和重大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的檔案未經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驗收的; (四)未建立檔案管理制度的; (五)未按國家檔案技術規范要求整理歸檔或者不集中統一管理檔案的; (六)未按規定向社會開放和提供利用檔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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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根據有關檔案的價值和數量,對單位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毀、丟失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錄、公布、銷毀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或者泄露檔案秘密的; (三)涂改、偽造檔案的。 拒絕、阻礙檔案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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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檔案工作人員在檔案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失密泄密、監守自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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