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救助基金的資金來源: (一)按照各地交強險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 (二)省財政廳按保險公司經營交強險所繳納的營業稅的一定比例給予的財政補助。 (三)對未按規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按照所屬專戶分別歸屬各級救助基金。 (五)各地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墊付資金。 (六)各地機動車號牌拍賣資金在扣除競價發放的有關成本及退費支出后,全額納入各地救助基金。 (七)社會捐款,按照捐款人的意愿辦理。 (八)其他資金,由各地自行確定。 各地政府從本地公安交通違法罰款中按不低于3%的比例提取資金,交本市救助基金代管,用于對本細則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交通事故傷亡人員和交通事故困難群體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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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每年3月15日前,省公安廳會同省財政廳、廣東保監局,根據本省救助基金上一年度收支情況,在財政部和中國保監會確定的交強險保費提取比例幅度范圍內,確定本省的具體提取比例并報省政府同意后實施。 每年3月15日前,省財政廳會同省公安廳,確定省政府按照交強險營業稅數額給予救助基金財政補助的具體比例,報省政府同意后實施。 每年3月20日前,各市政府應當確定本市從公安交通違法罰款中提取的資金比例,并抄報省公安廳、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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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辦理交強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確定的比例從交強險保險費中提取資金,在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全額轉入省級救助基金特設專戶。 省財政廳應當于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內,按照規定比例,將上年度的財政補助撥付給省級救助基金。 上兩款規定之外的資金,按年度直接劃撥入市、縣救助基金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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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省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從各保險公司繳納資金和省級財政部門撥付的資金中,按10%的比例提取統籌資金,由省級救助基金使用管理。 省級救助基金在每季度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將統籌后的剩余資金按照一定比例,劃撥至各市救助基金特設專戶。統籌后的資金劃撥至各地救助基金的比例,由省公安廳商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根據各地保險費提取金額和各地交通事故情況確定。 縣(市、區)設立救助基金的,市級救助基金應參照上款規定,將省級救助基金劃撥的資金進行分配并劃撥入縣級救助基金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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