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凡符合國家有關部委頒布的各行業企業特殊工種政策規定,本辦法實施前已按特殊工種政策執行的企業的特殊工種,經檢測仍符合特殊工種勞動條件標準的,仍按特殊工種政策執行,并實行特殊工種管理;經檢測不符合特殊工種勞動條件標準的,從《檢測結論書》作出之日起,不再按特殊工種政策執行,但職工此前在本工種的工作時間仍按特殊工種政策執行。 檢測前未執行特殊工種政策的工種,經檢測符合特殊工種勞動條件標準的,從《檢測結論書》作出之日起,按特殊工種政策執行,職工此前在本工種的工作時間不計算為特殊工種從業時間。
|
第十五條
企業應對本單位的特殊工種名稱、工種性質以及特殊工種從業人員進行清理,分別建立特殊工種檔案和特殊工種從業人員檔案,作為職工辦理特殊工種退休和享受其他特殊工種政策的依據。 特殊工種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國家規定的特殊工種目錄和批準文號; (二)《申請表》 (三)《檢測結論書》; (四)《重慶市企業特殊工種從業人員登記表》(附件3,以下簡稱《登記表》); (五)《重慶市企業特殊工種從業人員變動登記表》(附件4,以下簡稱《變動登記表》); (六)企業及其工會出具的本企業特殊工種及其從業人員情況公示證明材料。 特殊工種從業人員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登記表》; (二)能證明該職工從事特殊工種的相關原始資料,包括職工登記表、調資表、保健津貼表和工種變動的廠內調動通知等。
|
第十六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業務分工,分別為從事特殊工種的參保人員建立特殊工種從業人員信息數據庫,記錄其從事特殊工種的時間、工作單位、工種名稱、工種性質等信息,作為辦理特殊工種退休和享受其他特殊工種政策的依據。
|
第十七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按特殊工種政策執行的工種,應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向參保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原基本養老保險行業統籌單位向市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下同)報送《登記表》。 經檢測符合特殊工種標準,新納入特殊工種管理的工種,應在《檢測結論書》作出之日起60日內向參保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報送《登記表》。 報送《登記表》前,企業應將擬報送的特殊工種從業人員的姓名、工種名稱、工種性質、從業時間等情況在企業內部張榜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日。公示結束后由企業和工會出具公示情況證明,連同《登記表》一并報送。 特殊工種從業人員發生變動的,企業應于變動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參保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報送《變動登記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