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依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湖南省實施〈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辦法》處理。
|
第二十條
不符合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條件,騙取生育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
第二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生育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損失的生育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