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便利國內外人才來本市工作或者創業,提高城市綜合競爭力,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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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國內外非珠海戶籍人士以不改變其戶籍或國籍形式來本市工作或創業,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依據本規定申領《珠海市人才居住證》(簡稱《居住證》): (一)具有中高級專業技術資格。 (二)具有中高級技師技術等級。 (三)具有大學本科畢業以上學歷。 (四)其他急需或具有某種特殊技能人士(由市人力資源中心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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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市人事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市公安局負責《居住證》的發放及其相關管理;市發展計劃局、市外事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信息中心、市房改辦等有關部門,按照其職責,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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