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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輕工工程專業工程師資格條件(試行)
第二章 評審范圍與申報條件

第六條 申報評審(考核認定)本專業工程師資格(以下簡稱本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應屬于本章第七條的評審范圍,提交經公示無異議的、可供評委會考核評價的、符合本章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條和第三章第十六條要求的申報材料,并按規定的申報程序申報。
凡不屬于本資格的評審(考核認定)范圍,或未達到本資格申報評審(考核認定)條件規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報程序的,評委會及日常工作部門不予受理評審,已評審通過的,其評審結果一律無效。
第七條 評審范圍
凡在我省輕工業的企、事業單位中,從事輕工工程專業的應用科學研究、工程設計、規劃設計、產品開發設計、生產工藝及輕工業設備設計、生產技術管理、輕工業設備管理及安裝維修、輕工業產品質量檢測與監督認證、技術推廣、綜合利用、輕工業標準化及科技信息、輕工業生產環境保護等工程技術崗位工作的在崗專業技術人員,方可申報本資格。
第八條 思想品德條件
一、申報人應遵紀守法,學風嚴謹,能勝任本專業崗位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圓滿完成本崗位各項工作任務。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助理工程師資格或獲得碩士學位后,或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以來,各年度考核(或績效考核)稱職(合格)以上。
二、申報人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助理工程師資格或獲得碩士學位后,或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以來,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按下列規定執行。凡未如實申報而評審通過的,其評審結果無效:
(一)涉嫌違法違紀,接受組織調查期間不得申報。
(二)年度考核或績效考核基本稱職(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單位書面通報批評者,該考核年度不計算資歷,當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報。
(三)受行政處分者,處分期不計算資歷且不得申報,處分期滿后2年內不得申報。
(四)已定性為技術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人,該年度不計算資歷且取消當年申報資格,并從下年度起2年內不得申報。
(五)發現并查證屬實有偽造學歷、資歷、業績,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行為者,取消當年申報資格,并從下年度起3年內不得申報。
(六)因違法受刑事處分者,在執行期間不計算資歷且取消申報資格,執行結束后3年內不得申報。
第九條 學歷(學位)、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經統一考試入學的全日制大、中專院校(不含業余、函授等成人教育)或參加省組織的自學考試獲得本專業博士或碩士學位,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符合本資格條件要求,可申請初次考核認定本資格:
(一)獲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后,在本專業崗位上繼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
(二)獲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后,在本專業崗位上繼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
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申報評審本資格:
(一)獲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2年以上,或獲得碩士學位前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累計3年以上。
(二)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研究生班畢業或獲得雙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2年以上;未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的,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4年以上。
(三)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3年以上;未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的,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
(四)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畢業,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4年以上;未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的,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8年以上。
(五)本專業或相近專業中專畢業,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8年以上;未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的,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15年以上。
取得非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學歷(學位)、或非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助理級資格者,申報本資格,須參加由評委會組織的答辯判定其是否具備本專業知識水平和能力。
三、以上資歷計算至申報當年8月31日止。
第十條 外語條件
一、考試等級:凡申報本資格須參加全國職稱外語考試的專業技術人員,應參加全國職稱外語B級考試。
二、有效期:專業技術人員取得1997年以來職稱外語考試B級成績合格證書(成績單),申報本資格不受證書有效期的限制。
三、下列專業技術人員可不參加職稱外語考試:
(一)獲得碩士學位或取得外語專業大專以上學歷的(須提供教育行政部門出具學歷鑒定證明)。
(二)出國留學或在國外連續工作時間1年以上的(須出具國家留學人員服務機構或駐外使領館的有效證明)。
(三)出版過外文專著、譯著,且個人承擔的工作量不少于20萬字符的(必要時可組織專家進行測試)。
(四)取得中國國際人才交流協會組織的BFT(A級或高級)考試筆試成績合格證書的。
(五)具備下列條件者:
1、獲地級以上市科學技術獎三等獎以上(以獲獎證書為準)。
2、取得已授權發明專利(不含實用型、外觀設計)。
(六)在縣(不含市轄區)及以下所屬單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的。
(七)1960年以前出生,或1977年恢復高考前進入大中專院校學習且畢業的。
(八)轉換系列評審的人員,申報評審與轉換崗位前同檔次專業技術資格的。
四、1961至1965年出生的,外語成績放寬到40分以上。
第十一條 計算機應用能力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申報人員(符合免試條件除外)必須參加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并取得符合規定要求(地級市以上的人員應取得4個模塊,縣及縣以下基層單位的人員應取得3個模塊)的合格證書。
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免試:
(一)獲得碩士學位或取得計算機專業(不含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
(二)參加全國計算機軟件資格(水平)考試獲得程序員以上證書,或在計算機室(中心)直接從事計算機工作3年以上。
(三)在農村鄉(不含鎮)屬單位或省扶貧開發重點縣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1956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
三、轉換系列評審的人員(符合免試條件除外),凡未取得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合格證書的,應參加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并按規定提交合格證書。
第十二條 繼續教育條件
一、申報人員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助理工程師資格獲得碩士學位后,或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以來,應按國家和省有關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法規、政策的要求,結合本專業技術工作的實際需要,主動接受以本專業新知識、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等為主要內容的繼續教育學習,并提交完成繼續教育任務的有效證明材料。
二、繼續教育內容分公共必修科目和專業必修科目。公共必修科目的完成情況以縣以上政府人事部門確認為準,專業必修科目的完成情況以縣以上專業主管部門確認為準。
第十三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申報人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助理工程師資格或獲得碩士學位后,或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作為省、部級以上科研究項目、重點新產品項目的科技攻關或研究開發的全過程的主要參加者,完成任務較好。
二、作為本行業的新工藝、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究開發項目的主要參加者,能獨立承擔項目實施全過程和具有解決較復雜問題的能力。
三、曾參加市(廳)以上研究課題2項以上,并是單項研究報告的撰寫人。
四、曾擔任1項大型輕工工程項目或1項援外、境外中型輕工工程項目設計分項技術負責人。
五、曾擔任2個中型或3個小型輕工工程項目設計的主要技術負責人(其中擔任過1項工程技術設計代表),或1個援外、境外中型輕工工程項目技術負責人并在工程項目中發揮較好作用。
六、掌握本專業生產技術或管理方法,曾負責或組織處理過生產技術和管理中出現的較復雜的問題2項以上,并取得較好效果。
七、曾參加本企業2項以上生產技術改造工作,成績較突出。
八、曾承擔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設備、新材料開發和推廣應用工作2項以上,并取得較顯著成績。
九、曾在援外、境外本專業工程項目中承擔專業生產技術、生產管理工作,并取得顯著成績。
十、曾在降低原材料、能源消耗、提高產品質量、加強設備管理和維修、促進營銷工作中,取得較顯著成績。
十一、曾參加引進項目工作中的管理,在消化、吸收創新過程中,取得較顯著成績。
十二、曾主持或作為主要起草人參加編寫企業標準、技術規范、規程或管理規定,實施效果良好。
第十四條 業績成果條件
申報人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助理工程師資格或獲得碩士學位后,或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市(廳)級以上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準)。
二、獲市(廳)級以上工程類技術成果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準)。
三、獲本專業發明專利或取得較好經濟效益的實用新型專利1項以上(發明人)。
四、完成研究開發或成果推廣項目1項以上,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并經市(廳)級業務主管部門或省級行業協會(學會)組織的專家組認可。
五、承擔完成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工程設計項目2項以上,并經市(廳)級業務主管部門或省級行業協會(學會)組織的專家組論證審查通過。
六、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者完成本專業生產技術改造或技術攻關項目1項以上,經市(廳)級業務主管部門或省級行業協會(學會)組織的專家組認可。
七、在生產、技術管理中采取了有效措施,使本企業產品水平、產品質量、企業管理有明顯提高和改進,經濟效益較顯著,并經市(廳)級業務主管部門或省級行業協會(學會)組織的專家組認可。
八、在援外、境外輕工工程項目中,獲當地政府部門或派遣單位的獎勵、表彰。
第十五條 論文、著作條件
申報人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助理工程師資格或獲得碩士學位后,或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以來,在具有CN刊號(國內統一刊號)及國家新聞出版署認可的ISSN刊號(國際統一刊號)的專業刊物,或國家新聞出版署認可的ISBN書號(國際統一書號)的出版物上,公開發表、出版與本專業崗位工作相關的,具有科學性、指導性、實用性的本專業有一定水平(價值)的論文、著作,撰寫有一定價值的專項技術分析(論證)報告,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獨立或合作完成本專業學術專著1部
二、獨立或第一作者撰寫本專業學術論文2篇以上。
三、獨立或第一作者撰寫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以及在地級市以上學術、技術會議宣讀且結集發表的本專業學術論文2篇以上(以證明材料為準)。
四、獨立或第一作者撰寫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以及解決技術問題而撰寫的專項技術分析(論證)報告2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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