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市直國家公務員醫療保障制度,根據《廣東省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辦法》(粵府辦[1999]104號)、《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00]108號)、《江門市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江府[2000]21號,下稱《試行辦法》)和《江門市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江府[2000]22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結合市直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江門市直財政統發工資的機關、事業單位(下稱單位)及其所屬的國家公務員和退休人員(下稱被保險人)。 非財政統發工資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可參照本辦法按“自籌資金,共擔風險”的原則執行。
|
第三條
本辦法建立的醫療保障水平,原則是要與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負擔能力相適應,保證國家公務員原有醫療待遇水平不下降,并隨著經濟發展和財政負擔能力增強而逐步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