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應當確定企業年金受托人(以下簡稱受托人),受托管理企業年金。受托人可以是企業成立的企業年金理事會,也可以是符合國家規定的法人受托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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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企業年金理事會由企業和職工代表組成,也可以聘請企業以外的專業人員參加,其中職工代表應不少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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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企業年金理事會除管理本企業的企業年金事務之外,不得從事其他任何形式的營業性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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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確定受托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一方為企業,另一方為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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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資格的企業年金賬戶管理機構作為賬戶管理人,負責管理企業年金賬戶;可以委托具有資格的投資運營機構作為投資管理人,負責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運營。 受托人應當選擇具有資格的商、Jk銀行或專業托管機構作為托管人,負責托管企業年金基金。 受托人與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和托管人確定委托關系,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書面合同應當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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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企業年金基金必須與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資產或其他資產分開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應當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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