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
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是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督組織,由人民政府代表、單位代表、被保險人代表三方等額組成,依法對養老保險行政執法與基金管理、使用進行社會監督。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的活動方式由章程規定,其章程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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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國家審計機關依法對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和單位繳納養老保險費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各級社會保險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基金預、決算和會計、統計及內部審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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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行公開辦事制度,向單位和被保險人公布基本養老金發放情況,提供個人帳戶有關信息和社會養老保險的咨詢、查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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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單位必須向被保險人如實公布養老保險繳費情況。被保險人和工會組織有權監督單位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發放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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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社會保險部門有權對單位和被保險人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及基本養老金發放等有關情況進行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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