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省檔案事業,對全省的檔案工作依法進行監督和指導,負責統籌規劃、組織協調 與檔案有關的事務。 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事業,對本行政區域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定人員負責保管本機關的檔案,并對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
第七條
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加強檔案工作,其檔案工作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負責本單位的檔案工作,并對本系統或者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
第八條
縣級以上各級各類檔案館負責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分管范圍內的檔案。 各級各類檔案館應當接受同級和上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檢查,業務上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監督和指導。 各級各類檔案館的設置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施。
|
第九條
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遵守紀律、具備專業知識,并經培訓考核取得崗位資格證書。
|
第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設立檔案中介服務機構。檔案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并在核定的范圍內開展檔案整理、鑒定、評估、咨 詢等工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中介服務機構的監督。
|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對在檔案事業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