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
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客觀公正的原則對職員進行考核,在人事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建立以職位管理和聘任制為基礎,試用期考核、平時考核、年度(教學單位為學年度,下同)考核和聘任期考核相結合的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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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事業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職員的具體考核標準和考核辦法,經職工(員)大會或職工(員)代表大會通過后實施。 事業單位應當以聘用合同和職位聘任協議書為依據,根據職員的工作實績,實行逐級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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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職員試用期考核分合格和不合格兩種,職員年度考核和聘任期考核的考核等級根據本單位的考核辦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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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事業單位職員年度考核和聘任期的結果,由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后,報人事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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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職員考核結果作為事業單位調整職員職級以及職員聘用、聘任、培訓、工資、獎懲的依據。 職員試用期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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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對職員授予榮譽稱號、記一等功、記二等功、記三等功或者予以嘉獎表彰,按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對職員給予其他形式的獎勵和表彰由事業單位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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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職員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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