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公務員培訓分為: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和更新知識培訓、年度考核專項培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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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初任培訓是指對新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進行公共行政管理基本能力和素質方面的培訓。初任培訓在試用期內進行。初任培訓時間一般不少于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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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任職培訓是指對晉升職務的公務員按照相應職位能力和素質要求而進行的培訓。任職培訓應當在任職前或者任職后1年內完成。任職培訓時間按國家和省、市的規定執行。 調入各級機關擔任處級領導或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參照本規定接受相應職位任職培訓。擔任處級以上職務的公務員,應在五年內接受累計三個月以上的培訓。 后備領導人員的培訓按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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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專門業務培訓是指根據專項工作需要對公務員從事專項工作必備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專門業務知識培訓時間、方式、內容以及學分要求由各級機關的工作部門根據實際需要確定,并報同級公務員培訓主管部門備案。組織跨部門的專門業務知識培訓需報主管部門審批。專門業務培訓學分計入公務員培訓總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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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更新知識培訓是指對公務員進行更新知識、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職培訓。更新知識培訓以采取不脫產方式為主、半脫產或全脫產方式為輔進行。更新知識培訓包含按照國家、省、市規定由市公務員培訓主管部門統一布置和組織的公共必修課培訓和公務員個人根據自身發展需要自主選擇的選修課培訓(以下簡稱自選培訓)兩部份。自選培訓由公務員個人根據同級公務員培訓主管部門提供的公務員自選培訓課程菜單和所在單位人事部門的指導建議,結合個人自身需要確定自選培訓的時間、方法和內容。公務員每年需完成更新知識培訓規定的公共必修課培訓積分和自選培訓學習積分,其中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公務員按照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要求進行專業技術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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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公務員由所在單位安排參加上級機關或行業組織的各類培訓班學習,可根據所參加的時間、內容折算學分并計入公務員培訓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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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年度考核專項培訓是指對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等次,尚未達到辭退條件的公務員進行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行為規范等方面內容的培訓。年度考核專項培訓一般實行脫產集中培訓,培訓時間不少于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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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經公務員培訓主管部門批準,對組織、人事部門在同一周期內組織的相同類型、相同科目的培訓,在公務員培訓中予以認可或免修;其培訓時間、學分可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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