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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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提取使用管理,包括住房公積金的登記、繳存、轉移、封存、結算、提取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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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管理,其下設的管理部,分別承辦所在縣區的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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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國有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結算等歸集金融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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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下列單位及其職工應繳存住房公積金: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 (二)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四)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經濟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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