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縣區民政局和鄉鎮民政辦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堅持公開、平等、民主的原則,做到對象、資金和標準公開透明,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
第二十二條
保障金的使用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定期檢查、審計,保證低保金合理有效使用。
|
第二十三條
低保工作管理人員,濫用職權,在工作中弄虛作假、優親厚友或不按規定程序公布、申報和發放的,情節嚴重的要嚴肅處理,并在本人工資中扣回已發放的保障金。
|
第二十四條
低保對象采取隱瞞收入等手段,騙取低保金的,一經查證落實,由縣區民政局、鄉鎮人民政府給予批評教育,并追究工作人員的相關責任。
|
第二十五條
建立健全低保工作各項檔案資料。必須包括: (一)村、鄉、縣三級簽注意見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申報、審批表》(一式兩份,縣鄉各存一份)。 (二)以鄉鎮匯總的《低保對象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花名冊》(縣鄉各存一份)。 (三)本人申請或村委會推薦意見(存鄉鎮民政辦存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