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前款所述期限的,該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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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行政復議。 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構已經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后,發現在受理前或者受理后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并且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駁回行政復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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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行政復議申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復議申請人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人、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利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 (二)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 (三)屬于行政復議的范圍; (四)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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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申請行政復議應當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一式兩份,并附具必要的證據材料。被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以書面形式作出的,應當附具該文書或者其復印件。 委托代理人的,應當附具授權委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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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行政復議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復議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通信地址、聯系電話; (二)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 (三)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四)復議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五)申請行政復議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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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行政復議申請書可以使用國家知識產權局制作的標準表格。 行政復議申請書可以手寫或者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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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行政復議申請書應當以郵寄、傳真或者當面遞交等方式向行政復議機構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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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行政復議機構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根據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行政復議申請符合本規程規定的,予以受理,并向復議申請人發送受理通知書; (二)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本規程規定的,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理由; (三)行政復議申請書不符合本規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通知復議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放棄行政復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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