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鼓勵興辦各類技術交易中介服務機構,為技術交易提供場所、技術信息、技術論證、技術評估、技術經紀、技術產權交易、技術招標代理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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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技術交易中介服務機構應當依法登記注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行業規范開展技術交易服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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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技術市場各類同業協會應當依據協會章程開展活動,并對會員進行職業道德、行為規范以及執業技能等自律性管理,提供技術交易信用服務,定期公布技術交易當事人的信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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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建設技術市場信息網絡平臺,收集、發布技術成果供求信息,拓寬信息渠道,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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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定期進行技術市場的統計和分析,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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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安排資金,用于組織技術交流、交易活動和技術市場的基礎性建設,支持技術市場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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