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事業單位專利工作的指導和服務,鼓勵并支持其制定和實施專利發展戰略,推動有關專利管理規范的落實,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和專利運用水平;培育和發展專利中介服務機構,引導其為企業、事業單位提供優質、規范的專利中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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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專利信息服務平臺建設,鼓勵并支持建立各類專業專利信息數據庫,促進專利信息的共享、開發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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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專利專項資金,用于下列事項: (一)資助專利申請; (二)促進專利實施; (三)開展專利宣傳和人才培養; (四)援助專利維權; (五)扶持專利中介服務機構的發展; (六)其他專利促進事項。 專利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縣級以上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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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專利獎,對在本省實施產生較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優秀專利項目或者專利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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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自主專利技術的創造和運用。在同等條件下,專利專項資金應當優先支持含有自主專利技術的專利實施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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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生產企業開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合作,共同研究開發和實施專利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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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以政府財政資金安排和設立的創業風險投資資金和創業風險投資機構,應當加大對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的投資力度。 鼓勵商業銀行增加對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的信貸投入,縣級以上地方財政可以在專利專項資金中安排一定資金對專利技術產業化貸款項目進行貼息;鼓勵擔保機構優先為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提供融資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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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鼓勵高等院校通過將專利知識納入課程教育體系、設立知識產權專業教育機構等方式,普及專利知識,培養專利人才。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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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增加研究開發專利技術及產品的投入。 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百分之五十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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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專利中介服務機構從事專利技術轉讓、專利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專利技術服務、技術咨詢業務,技術交易合同經當地科技、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進行認定,并報稅務機關備案的,其取得的收入可以依法免征營業稅。 專利中介服務機構在代理業務中代收代繳的各類國家規費以及國際專利規費,在計算營業稅計稅營業額時依法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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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依法采取專利權入股、質押、轉讓、許可等方式促進專利實施。以專利權作價入股的,最高可占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七十;轉讓專利權或者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可以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專利實施過程中形成的新產品,根據有關規定享受扶持新產品開發的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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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轉讓專利權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報酬,單位與其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專利實施取得經濟效益后,應當在專利權有效期內,每年從實施該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稅后利潤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或者從實施該外觀設計專利的稅后利潤中提取不低于千分之五的比例,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也可以參照上述比例,一次性支付報酬; (二)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應當在取得專利許可使用費后三個月內從納稅后的專利許可使用費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三)專利權轉讓的,應當在取得專利權轉讓費后三個月內從納稅后的專利權轉讓費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四)采用股份形式以專利技術入股實施轉化的,發明人、設計人可以獲得不低于該專利技術入股時作價金額百分之二十的股份或者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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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有關單位進行專業技術職稱評審時,應當將專利發明人、設計人的相關專利作為評審的依據之一。 對技術進步能夠產生重大作用或者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專利,可以作為發明人、設計人破格申報相關專業技術職稱的依據。獲得中國專利金獎、優秀獎以及省優秀專利項目獎、優秀專利發明人獎的主要發明人,可以破格申報相關專業技術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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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對個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專利申請、專利權轉讓和專利實施等方面給予支持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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