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促進就業,推動經濟社會發展與擴大就業相協調,實現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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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促進就業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實行積極的就業政策,按照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和政府促進就業相結合的方針,統籌做好城鄉就業促進工作。鼓勵勞動者自主創業,以創業帶動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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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擴大就業和控制失業作為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就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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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新增就業、控制失業率、失業人員就業、就業困難人員就業、高校畢業生就業、農業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和減少有勞動能力長期失業人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作為就業工作的主要目標任務,逐級分解,建立健全目標責任制,并作為政府政績考核的重要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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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本地促進就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地的促進就業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促進就業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促進就業工作,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勞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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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公平就業環境,消除就業歧視,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對就業困難人員給予扶持和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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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新聞媒體應當大力宣傳促進就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促進就業的好做法,宣傳勞動者轉變就業觀念、自主創業、自謀職業和用人單位承擔社會責任、促進就業的典型經驗,為就業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和社會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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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在促進就業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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