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下簡稱工會法),根據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工會是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群眾組織,代表職工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
第三條
凡在企業、事業、機關和其他組織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均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限制和剝奪。
|
第四條
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 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系,維護企業職工的勞動權益。 工會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保障職工民主權利的實現。 工會通過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制度和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監督用人單位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參與勞動爭議處理,為職工提供法律服務,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工會通過各種方式、途徑,關心職工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幫助失業人員再就業,推進完善社會保障制度。
|
第五條
工會動員和組織職工積極參加經濟建設,努力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促進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教育職工不斷提高思想道德、技術業務和科學文化素質,建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