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知識產權認證證書(以下簡稱認證證書)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 認證委托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認證范圍; (三)認證依據的標準或者技術規范; (四)認證證書編號; (五)認證類別; (六)認證證書出具日期和有效期; (七)認證機構的名稱、地址和機構標志; (八)認證標志; (九)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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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認證證書有效期為3年。 有效期屆滿需再次認證的,認證證書持有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向認證機構申請再認證,再認證的認證程序與初次認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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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知識產權認證采用國家推行的統一的知識產權認證標志(以下簡稱認證標志)。認證標志的樣式由基本圖案、認證機構識別信息組成。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認證基本圖案見圖1所示,知識產權服務認證體系的基本圖案見圖2所示,其中ABCDE代表機構中文或者英文簡稱: 圖1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認證基本圖案 圖2知識產權服務認證基本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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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認證證書持有人應當正確使用認證標志。 認證機構應當按照認證規則的規定,針對不同情形,及時作出認證證書的變更、暫停或者撤銷處理決定,且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監督認證證書持有人正確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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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認證機構應當向公眾提供查詢認證證書有效性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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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冒用、非法買賣和轉讓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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