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農村居民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于每年11月份以家庭為單位,向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家庭人員收入情況及戶口簿、身份證等其他證明材料; (二)村民委員會對申請人所提供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經村民議事小組評議后,提出初審意見,并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名單在村民委員會和居住地(自然村)的公開欄內向村民公示。公示7天無異議后填寫《呼和浩特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審批表》,并報鄉鎮人民政府; (三)鄉鎮人民政府對上報材料進行審核,由鄉鎮民政辦與經管站工作人員對申請對象的家庭經濟狀況和生活水平進行入戶調查,對符合條件的,在鄉鎮人民政府公開欄張榜公布7天,無異議的,簽署審核意見,并報送旗縣區民政部門審批; (四)旗縣區民政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者給予批準,并通知其鄉鎮人民政府,由鄉鎮人民政府發放《呼和浩特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對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管理審批機關應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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