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構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劃分為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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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要分別核算,分別管理,不能互相擠占。個人帳戶用于支付門診醫療費和住院費用個人負擔部分。統籌基金用于支付住院醫療費用和需長期門診治療的一些特殊疾病所發生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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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個人帳戶由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單位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中的一部分構成。 (一)在職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劃入個人帳戶。 (二)用人單位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中,一部分按年齡段劃入職工個人帳戶。具體辦法是,以本人上年度工資總額為基數: 30周歲(含30周歲)以下的劃入1.2%(加上個人繳費的2%共為3.2%); 31至45周歲(含45周歲)劃入1.4%(加上個人繳費的2%共為3.4%); 46周歲以上的劃入1.6%(加上個人繳費的2%共為3.6%)。 退休人員以本人上年度退休費用為計算基數,按3.8%的比例劃入個人帳戶。本人退休費低于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以職工年平均工資為計算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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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第二十條規定的比例劃入個人帳戶后,其余部分進入社會統籌基金。 按本方案收取的滯納金以及社會統籌基金利息納入社會統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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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個人帳戶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管理。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每一參保人員建立個人帳戶及設立醫療保險號碼。個人帳戶使用醫療保險IC卡,通過計算機網絡系統管理,是參保人員就醫、購藥和結算醫療費用的憑證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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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個人帳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參保人員所有,專用于本人的醫療支出,可以結轉下年度使用、跨統籌地區轉移和繼承,但不得提取現金或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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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參保人員調離本統籌地區或異地安置的,應按規定辦理個人帳戶轉移和醫療保險IC卡注銷手續,在職職工個人帳戶結余資金隨同轉移;異地安置人員或在職職工個人帳戶結余資金無法轉移的,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從外地調入本統籌地區的人員,應辦理醫療保險手續并轉入其個人帳戶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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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參保人員死亡時,其個人帳戶和醫療保險IC卡注銷,個人帳戶結余資金劃入合法繼承人的個人帳戶。繼承人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帳戶結余資金可一次性支付給繼承人;沒有合法繼承人的,個人帳戶結余資金劃入統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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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計息辦法是:當年籌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3個月期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存入社會保障財政專戶的沉淀資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息,并不低于該檔次利率水平,利息并入醫療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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