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快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優化創新創業環境,提高城市競爭力,根據《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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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運用市級財政資金和市政府籌措的其他資金、實物,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各類人才實行人才安居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人才根據《深圳市人才認定辦法》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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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負責人才安居申請的受理、審核、分配及監管;負責定期向社會公布人才安居實施情況;會同相關主管部門建立全市統一的人才安居信息系統,逐步實現全市人才的身份、戶籍、婚姻、社會保險、住房情況和住房保障情況等信息共享,逐步實現人才安居網上申請、受理、查詢、公示、投訴、監督等功能;負責組織相關單位和部門定期開展人才安居執行情況的核對和檢查。 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定期擬訂本行業人才安居重點企事業單位名錄。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負責牽頭制定人才認定標準,根據市住房保障部門的要求提供人才參加醫療保險情況。 市財政部門負責會同市住房保障部門制定人才安居貨幣補貼計劃,并按計劃向市住房保障部門安排貨幣補貼資金。 市規劃國土、公安、衛生人口計生部門負責根據市住房保障部門的要求,分別提供實施人才安居必需的住房產權登記、戶籍、計劃生育等相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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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市人才安居工作聯席會議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召集,市住房保障部門、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市財政部門、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等參加,研究審議人才安居有關重大事項,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部門負責。 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擬訂的本行業人才安居重點企事業單位名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匯總形成本市人才安居重點企事業單位名錄草案,經市人才安居工作聯席會議審議報市政府審定后,對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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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人才安居采取實物配置和貨幣補貼兩種方式實施。 實物配置包括免租住房、產權贈與、租住公共租賃住房和購買安居型商品房等形式,貨幣補貼包括購房補貼和租房補貼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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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人才已婚的,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或者享受購房優惠政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當作為共同申請人。 每個家庭只能租住一套公共租賃住房,只能享受一次購房優惠政策;人才同時符合租房補貼、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只可以享受一種安居形式,不可以重復享受;申請人及其配偶均符合申請條件的,可以各自申請享受租房補貼政策。 人才同時符合多個人才層級的,按照其最高人才層級實施人才安居,但其自愿按照低人才層級申請的,不可以按照高人才層級再次申請;人才層級提升后,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標準的,可以再次申請人才安居。 人才自愿承租或者購買低于其人才層級所對應的面積標準住房的,低于面積標準部分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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