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
省知識產權局對項目實施績效突出、取得重大進展或突出成果的單位或個人,將在項目后續研究中給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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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省知識產權局對項目實行信用記錄管理制度,記錄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按期結題情況及研究成果質量。對于信用記錄良好的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同等條件下將在項目申報、立項等方面給予優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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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省知識產權局對因項目承擔單位或項目負責人自身原因導致不能繼續執行的項目,省知識產權局可以向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歸口管理部門發送中止合同通知書,并可責令退回項目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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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知識產權局可以視情節給予責令退回項目經費,通報批評的處理: (一)在合同規定的研究時限結束后兩個月內仍未提出結題申請并沒有說明正當理由的; 。ǘ┑谝淮谓Y題未能通過,經修改后重新結題仍未能通過; 。ㄈ┡c審定立項的內容嚴重不符; 。ㄋ模┯馄诓惶峤谎悠谏暾,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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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省知識產權局可以撤銷項目,責令退回項目經費,并給予通報批評的處理: 。ㄒ唬┭芯砍晒蟹磳椃ù_定的基本原則的內容; 。ǘ┴飧`他人成果; 。ㄈ┭芯砍晒麑W術質量低劣; (四)省知識產權局認為應當撤銷項目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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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對被撤銷的項目,省知識產權局將向項目承擔單位及歸口管理部門發送撤銷項目通知書,記入信用記錄,并可追回項目經費。該項目負責人二至五年內不得申請新的知識產權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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