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禁止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非法拘禁農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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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保障農民工參加工會的權利。
農民工參加工會后,享有會員的權利,履行會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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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招用農民工的用人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集體協商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比例的農民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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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農民工與城市職工在評定技術等級、晉升職務、評選勞動模范或者先進生產者等方面享有同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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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民工隨帶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納入當地教育發展規劃,并將相關費用列入教育經費預算,保障農民工隨帶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農民工隨帶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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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民工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將農民工隨帶子女免疫工作納入當地免疫規劃,建立農民工集中居住地的環境衛生和食物安全檢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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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為符合條件的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對申請支付勞動報酬和工傷賠償法律援助的,不再審查其經濟困難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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