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申請技能培訓補貼的企業,按以下標準計分,對各項所得分值累加排序。按照由高分至低分順序依次審核發放培訓補助資金: (一)2006年按規定提取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的計分分值為:按工資總額1.5%提取的,計4分;每增加0.1個百分點,加1分;超過2.5%提取的,按2.5%計分; (二)2006年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實際支出的計分分值為:按工資總額0.1%支出的,計4分;每增加0.1個百分點,加1分;超過2.5%支出的,按2.5%計分; (三)2006年稅額的計分分值為:100萬元以下的分值為1分,100萬元以上至300萬元以下的分值為2分;300萬元以上至600萬元以下的分值為3分;6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以下的分值為4分;1000萬元以上的分值為5分; (四)2007年度組織技能競賽,競賽方案經勞動保障部門備案的分值為4分; (五)2006年后享受政府直通車服務企業分值為1分; (六)2006年后經政府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分值為1分; (七)2005年以后,經政府部門、總工會、總商會三方認定的勞動關系和諧企業分值為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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