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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標準(試行)
第二章 職工代表大會

2.1  職工代表大會
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2.2  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
2.2.1 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聽取和審議企業關于生產經營發展規劃、技術引進、基本建設等重大事項,企業改制、重組、破產、裁員實施方案、履行集體合同以及財務預決算等情況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2)討論并與企業協商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
(3)審議通過工資調整、獎金分配、生活福利和改制、重組、破產企業的職工安置方案、集體合同草案以及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草案。
(4)監督企業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履行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廠務公開和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決定以及辦理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情況。
(5)評議、監督企業中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獎懲和任免意見。
(6)選舉產生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和參加平等協商的職工代表。
(7)推薦先進生產者和勞動模范候選人。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2.2.2  集體企業、集體控股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除行使2.2.1規定的職權外,有權制定、修改企業章程、選舉、罷免、聘用、解聘企業中高級管理人員,決定企業職工福利的重大事項。
股份合作制企業屬集體經濟,參照集體企業的規定實行民主管理。
2.2.3  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臺商投資企業等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
(1)聽取企業關于生產經營管理、履行集體合同等情況的報告。
(2)討論并與企業協商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
(3)審議通過企業集體合同草案以及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草案。
(4)監督企業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履行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廠務公開和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決定以及辦理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情況。
(5)選舉產生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和參加平等協商的職工代表。
(6)推薦先進生產者和勞動模范候選人。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2.3  職工代表大會行使職權的程序
2.3.1  職工代表大會行使審議建議權、審議通過權、審議決定權的程序
(1)預先公布議案。行政領導須在職工代表大會召開前7日,將擬提交本次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的議案送交工會分發至各代表團(組)、各專門委員會(或專門小組,下同),并及時發至職工代表。職工代表收到議案后應及時向本選區職工傳達議案內容,并收集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2)提前審議。各代表團(組)應在職工代表大會召開前4日,組織本團(組)職工代表提前審議議案,并將審議結果連同各職工代表收集的職工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匯總書面報送工會。
各專門小組根據議案內容,在全面審議的基礎上組織有關技術、管理人員進行專題審議,必要時可進行專題調查,并于職工代表大會召開前4日,將審議意見和調查情況匯總書面報送工會。
工會將各代表團(組)報送的審議意見和建議、各專門委員會報送的專題審議和專題調查情況整理歸納后于職工代表大會召開前3日送交行政,行政根據審議意見、建議和專題調查情況修改議案。
提前審議可與征集提案同時進行。
(3)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正式審議。在正式會議上由企業行政領導作工作報告、相關人員作修改議案的報告,職工代表可就報告內容進行審議,并提出咨詢、意見和建議。
(4)職工代表大會對屬于審議建議權范圍內的議案提出意見和建議,行政領導應認真考慮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如不能統一時,應按行政領導的決定執行。工會可將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報告上級工會。
(5)職工代表大會對屬于審議通過權范圍內的議案提出意見和建議,行政領導應盡量采納或修改。在采納或修改情況向職工代表大會作出說明后由職工代表投票表決。經表決,占應到職工代表過半數贊成即為通過,占應到職工代表過半數反對即為不通過。
凡職工代表大會不通過的議案,不得實施。
(6)職工代表大會對屬于審議決定權范圍的議案,可進一步進行咨詢或提出意見和建議,也可根據多數職工代表的意見直接對議案進行修改。經表決,占應到職工代表過半數贊成即為決定。
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決定后,企業各方面必須認真貫徹執行。行政領導如對職工代表大會決定有不同意見,可以提請復議。復議后,仍有不同意見,行政領導應按職工代表大會決定執行,同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2.3.2  職工代表大會行使評議監督權的程序
(1)在企業黨委領導下,成立由黨委、行政、紀檢、工會等各方面負責人組成的民主評議領導小組。由職工代表、企業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部門和工會有關部門組成的職工代表大會評議企業領導人員專門委員會,負責制定評議方案和組織實施工作。
(2)做好思想發動工作,由各方面分別組織職工代表和企業領導人員學習有關文件,掌握評議企業領導人員的意義、政策、內容和方法,有針對性地做好職工代表和被評議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
(3)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由企業領導人員作述職報告。
(4)以職工代表團(組)為單位,對企業工作和領導人員進行民主評議。
(5)組織職工代表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對述職的領導人員進行民主測評,測評結果要及時公開。
(6)整理職工代表民主評議意見和民主測評結果,報送上級主管部門。
(7)職工代表大會對職工評價較高的企業優秀領導人員,可以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表揚、獎勵的建議;對于職工意見較大,民主測評結果不符合稱職要求的企業領導人員,可以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批評、處分或罷免的建議。
(8)企業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根據民主評議意見和民主測評結果,召開專題會議,制定整改措施。
(9)工會將企業領導班子和班子成員的整改措施及上級主管部門處理意見在規定時間內向職工代表和職工群眾反饋。
2.3.3  職工代表大會行使民主推薦、選舉、罷免企業領導人員的程序
應在企業黨委的領導下,由組織人事部門、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股東(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部署和要求制定相關工作方案(主要包括民主推薦、選舉的目的、意義、條件、方法、步驟、組織領導等)。相關工作方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股東(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2.4  職工代表大會行使職權的原則和要求
2.4.1  職工代表大會接受企業黨委的思想政治領導,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職權。
必須堅持以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為中心,正確處理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當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的關系,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支持企業依法生產經營和管理,構建企業和諧勞動關系。
2.4.2  職工代表大會行使各項職權,必須讓職工代表明確議案內容,掌握方針、政策和情況,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履行規定的各項民主程序,再進行表決。在履行民主程序時,必須公開、公正、透明,營造寬松和諧的民主氛圍,讓職工代表暢所欲言,體現真實意愿,保證職工代表大會效果。
2.4.3  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基礎性平臺,要監督和防止有人借職工代表大會做出違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決議或決定。
2.5  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和提案
2.5.1  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
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是指列入職工代表大會的議程,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審議的問題。議題的內容應包括所要審議的問題的要點、提出議題的依據、實施議題的方法和步驟。
職工代表大會要針對企業的生產經營、節能減排、生態環境保護、技術創新、規章制度、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福利等方面的重大問題確定中心議題。
確定職工代表大會中心議題的一般程序是:
(1)在召開職工代表大會之前,由企業工會廣泛征求職工代表和職工群眾各方面意見,充分了解當前企業生產經營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職工群眾迫切要求解決的重大問題。
(2)企業工會與行政進行協商,并提請黨委會討論,形成對職工代表大會中心議題的初步意見。
(3)召開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專門委員會負責人聯席會議討論初步形成的中心議題,并征求意見。
(4)由企業工會向行政反饋聯席會議對中心議題的意見和建議,供行政起草工作報告吸納。
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重大事項,經企業經營者、企業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的提議,可以就這一重大事項作為議題召開臨時會議。
2.5.2  職工代表大會的提案
職工代表大會的提案,是指提請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處理的方案和建議。這些方案和建議是由職工代表或職工群眾提出,經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審查委員會審查立案后,確定為職工代表大會的提案。
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內容,主要是涉及企業生產經營管理、企業改革、勞動報酬、規章制度、勞動安全衛生和生活福利及職工保險繳納等,需要職工代表大會立案處理的問題。職工代表提案一般要以書面形式提出,內容包括提案的理由、依據、具體要求和解決的辦法。職工代表提案由一人提出,兩人或兩人以上附議,并由提案人和附議人署名,或以集體名義提出。
征集、處理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一般程序是:
(1)在作出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決定后,工會或提案委員會發出征集提案通知,發放提案征集表。
(2)職工代表在聽取和收集職工意見的基礎上填寫提案表。
(3)各代表團(組)收集提案送交工會或提案委員會。
(4)由提案委員會與行政及有關部門協商后,提出立案建議,并形成提案審查報告。
(5)提案委員會向職工代表大會作提案審查報告,對征集的所有提案分別做出應予立案、暫不立案、不予立案的說明,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后表決通過。
(6)將經過職工代表大會確立的提案分別交由企業行政領導或有關部門負責人組織落實。
(7)職工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負責檢查督促有關大會提案的落實,并積累情況向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8)各有關部門落實每項大會提案后,須征求提案人的意見,并由提案人簽字確認,達不到要求的,有關部門須進一步落實。
(9)各項大會提案的內容、審查、立案、領導批示、責任單位、落實期限、檢查情況、落實結果、提案人意見等均應在提案表中反映。每年首次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委員會須向大會報告上一年度提案的落實情況。
2.6  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
2.6.1  企業工會主持召開聯席會議,協商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有關事項,形成一致意見后及時向企業黨委報送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報告,待企業黨委回復后,成立由企業黨委、行政、工會等方面組成的籌備組。待籌備工作就緒在職工代表大會召開前7日,由企業工會向上級工會報送本企業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報告。上級工會應在收到報告后5日內回復。
2.6.2  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一般應在開會前一月開始。由企業工會草擬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方案,經籌備組協商后,提交黨委討論決定。方案應包括大會的指導思想、中心議題和提案征集、會期、規模、議程、大會主席團候選人、文件材料及大會其他籌備事項。如果是首屆或換屆職工代表大會,還應包括職工代表(包括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旁聽職工)的分布和選舉、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機構、職工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成、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實施細則的制定等內容。
2.6.3  按照(2.5.1)確定的中心議題起草文件。行政負責起草行政工作報告和需提交大會審議、審查和決定的有關議案;工會及各專門委員會負責起草職工代表大會工作報告、提案審查報告、提案落實情況報告及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臨時解決問題的說明等。
2.6.4  上述文件需提交黨委討論,并至少在職工代表大會召開7日前送達職工代表做好提前審議、審查準備。與此同時,各專門小組按照(2.6.2)開始大會提案征集工作。
2.7  職工代表大會的召開
2.7.1  召開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議。
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議由企業工會主持召開,全體職工代表參加,選出大會主席團后,即由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議的主要程序是:
(1)選舉大會主席團。
(2)企業工會主席報告本屆(次)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情況,提出大會議題和議程的建議。
(3)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代表資格審查情況的報告。
(4)通過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和議程。
(5)決定大會其他有關事項。
2.7.2  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正式會議。
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要按照預備會議通過的議程和規定的民主程序,主持好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正式會議的主要程序是:
(1)大會執行主席核實出席大會的職工代表人數,如到會代表人數超過應到會代表總數三分之二,即可宣布開會。列席代表和旁聽職工參加會議。
(2)企業行政領導人員做工作報告,如工作報告已事先印發給職工代表,可針對職工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出說明。
(3)由行政有關負責人做專題議案的報告。凡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或審查的議案,均應由行政有關負責人向大會報告。
(4)企業工會主席及各專門委員會負責人就上次職工代表大會決議落實情況、提案執行情況、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履行情況等向大會作出報告。
(5)企業工會主席就上次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職工代表大會聯席會議所決定的問題,向大會作出說明,提請本次大會確認。
(6)以職工代表團(組)為單位對以上報告和議案分組進行討論。同時對大會的各項決議草案和需經大會選舉的候選人進行醞釀。大會主席團成員分別參加本代表團(組)討論。
(7)各代表團(組)應有人認真記錄代表的討論發言,整理歸納后向大會主席團匯報。
(8)大會可安排時間讓代表在大會上發言,有條件的也可讓職工代表自由發言。
(9)大會選舉和表決。選舉或變更參加董事會、監事會及平等協商的職工代表,選舉參加招投標評議委員會的職工代表或企業行政領導人等;根據大會主席團的提名,表決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的人選,表決通過其他需經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的人員。
(10)對有關的各項方案和大會決議、決定草案進行表決。如遇集體合同重簽或續簽,則由工會主席和行政領導人員簽訂集體合同。
(11)表決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的其他內容。
(12)閉幕詞,宣布大會結束。
2.7.3  職工代表大會閉會后,各代表團(組)結合各自情況,討論落實大會決議的具體措施和方案。職工代表要向各自選區的職工傳達貫徹大會精神。企業各方面都要認真貫徹落實大會的提案、決定和決議。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要督促檢查大會提案、決定和決議的落實。
2.8  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企業工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向廣大職工宣傳有關企業民主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增強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意識和主人翁責任感。
(2)組織職工認真選好職工代表。
(3)提出職工代表大會議題的建議,主持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議的組織工作。
(4)主持職工代表大會團(組)長、專門委員會負責人聯席會議。
(5)組織專門委員會或職工代表進行調查研究,開展巡視、檢查、質詢活動,檢查、監督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6)提名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和參加平等協商的職工代表候選人。
(7)組織職工代表培訓、述職、競選及旁聽職工的選擇等工作。
(8)受理職工代表的申訴和建議,維護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
(9)組織企業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2.9  記錄和文書檔案
(1)職工代表大會記錄(包括預備會議和正式會議)。
(2)職工代表大會評議企業領導人員和選舉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等有關記錄。
(3)企業工會委員會研究討論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記錄。
(4)企業工會接待受理職工代表申訴的記錄。
(5)有關職工代表大會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上級文件和工作制度的建檔。
(6)歷次職工代表大會文件(報告、決議、決定、議案、講話等)的建檔,職工代表出席、討論、表決等情況的記錄。
(7)歷次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征集、審查、處理的資料。
(8)職工來信來訪的接待記錄和處理結果。
(9)其他應予保存的材料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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