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條
征收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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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算的編報和審批。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根據上年度醫療保險費支出使用情況和本年度醫療保險基金收支預測,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醫療保險基金預算草案,報醫療保險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后送財政部門審批;財政部門根據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會計制度和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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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
基本療保險基金決算的編報和審批。年度終了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根據財政部門規定的決算編制要求,編制決算草案,報醫療保險行政管理部門審定后送財政部門審批;財政部門按有關規定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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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條
建立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社會保障財政專戶,專門對醫療保險基金的收繳、支付、營運進行管理。財政部門、審計部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社會監督組織對醫療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進行監督檢查。醫療保險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保險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在預算執行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行為,依法予以制止和糾正,對預算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及時采取處理措施,對預算收支情況和效果進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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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按月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報送繳費申報表,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核定的繳款數額填開“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征繳通知單”,由用人單位從其開戶銀行繳人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開戶銀行開設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帳戶。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匯總“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上繳統籌地區的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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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撥付,由財政部門根據經醫療保險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撥款申請和預算及收支進度,從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按月及時足額撥付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開戶銀行開設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帳戶,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與醫療機構簽訂的定點合同將合理款項及時支付給定點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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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人”帳戶除繳付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社會保障財政專戶外,原則上只收不支。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帳戶除接受“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社會保障財政專盧轉入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外,原則上只支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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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條
當年歸集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同期活期銀行存款利率計息,上午結轉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本息按三個月期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存入社會保障財政專戶的沉淀資金比照三年期零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不低于該檔次利率水平。銀行存款利率如有調整,按國家政策規定執行,并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定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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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條
統籌地區的醫療保險行政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認真審核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的預決算。審計部門要定期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基金收支情況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對違反國家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行為應及時予以制止和糾正,并向政府和基金監督組織報告。 設立由政府有關部門代表、用人單位代表、醫療機構代表、工會代表和有關專家代表參加的醫療保險基金監督組織,定期聽取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關于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的匯報,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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